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李某2向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承租8辆车2018年7月2日至9月3日期间的保险费用56631.57元;

四、李某2向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所承租车辆的导流罩及扰流板8套;

五、驳回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6元,由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39元,李某2负担7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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