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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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8)甘0802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李某2向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承租8辆车2018年7月2日至9月3日期间的保险费用56631.57元; 四、李某2向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所承租车辆的导流罩及扰流板8套; 五、驳回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6元,由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39元,李某2负担72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