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凉市中山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平凉市中山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中山商场三楼西路17号房屋; 三、***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内向平凉市中山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暖气费510元,支付房屋租金5600元(月租金8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2019年2月1日后的房屋租金,按月800元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时止; 四、驳回平凉市中山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