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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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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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8321元、停运损失4771元,共计13092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负担13元,***、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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