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
庆阳龙润商贸有限公司
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阳龙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8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447100.1元,并按照年利率12.3975%计算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数额以借款归还当日原告电脑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6元,由被告庆阳龙润商贸有限公司、***、***、庆阳市创业扶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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