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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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庆阳市兰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20000元,并按照借款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春燕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80元,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春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