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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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07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乳制品厂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碾子山区万亩田种业经销处经营业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共计20000元,剩余49251.50元,***于2020年9月至11月,每月15日前给付***欠款5000元,剩余欠款,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费9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207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将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金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睿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