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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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网诚慧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网诚慧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26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利息为1599804元,2018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626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五/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网诚慧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3691元; 三、被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市网诚慧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150元,由被告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