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1执恢165号 宋太祥、宋太滨、宋太举、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294号裁决书,执行宋太祥、宋太滨、宋太举与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381.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7,995.49元并交付宋太祥、宋太滨、宋太举,宋太祥、宋太滨、宋太举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宋太祥、宋太滨、宋太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