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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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502执17号 宋鹏飞、尹圣余: 宋鹏飞与尹圣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宋鹏飞与被执行人尹圣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9)黑05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