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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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县华成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成县华成工业公司按现状向被告(反诉原告)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土地,拆除地上附着物,原告(反诉被告)成县华成工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土地现状继续履行合同;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原告(反诉被告)成县华成工业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6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7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原告(反诉被告)成县华成工业公司偿还被告(反诉原告)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向马某支付的1150000元、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524000元、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78754.34元、登记工本费280元,共计2753034.34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成县华成工业公司负担。反诉费82201元,由成县华成工业公司负担28824元,由陇南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