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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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夏市天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夏市天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借款本金10800000元及截至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132505.69元,共计10932505.69元(2019年5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0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53%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如被告临夏市天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有权对被告***、***花共有的位于临夏市某路某苑1号楼1-16、1-17、1-18、1-19、1-20号的商铺(房产证号:临市房权证字第06XX40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花、***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花、***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夏市天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97.54元,由被告临夏市天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