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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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富华纸业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80,000元,并按月利率6‰(逾期利息加收20%)支付自借款之日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岳阳富华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两栋厂房、浆池房、办公楼、配电房、仓库、锅炉房、化验房、生活用房、机械设备、(岳县房他证城关镇字第××号、00××48号、00××41号、00××49号、00××46号、00××42号、00××43号、00××45号、00××44号,20100817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相应的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岳阳富华纸业有限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岳县国用2009第0XX2号土地权证)价值范围内对抵押担保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最高额本金844,20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岳阳富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60元,减半收取34880元,由被告***、***、岳阳富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