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9709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36038元;由***赔偿1596元;由胡胜友向***赔偿32076元,抵扣已支付的13000元,尚需继续赔偿19076元。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负担1013元、由胡胜友负担232元、由***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