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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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211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1283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苏12民终251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8)苏1283民初1086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职权追加河溢为本案被告。2020年8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负担(已缴)。 审判长史晴 人民陪审员凡小燕 人民陪审员刘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婷 书记员周洁璟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