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鼎城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 常德市鼎城区善卷幼儿园 常德市康复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81624元,由***赔偿10392元、由***赔偿945元(已支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15745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66898元,抵扣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156898元。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赔偿款支付后由***领取180316元,由***领取33046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扣除);由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取11137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承担194元,由***负担1375元、由***负担1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