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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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81624元,由***赔偿10392元、由***赔偿945元(已支付);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15745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66898元,抵扣已支付的10000元,尚欠156898元。上述义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赔偿款支付后由***领取180316元,由***领取33046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扣除);由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取11137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元,由***承担194元,由***负担1375元、由***负担1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6-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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