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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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款付清之日止,以22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715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