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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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与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20)川09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为“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38%标准计算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5000元,***负担400元,***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