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绵阳市正彩包装印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绵阳市正彩包装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2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被告***、***、绵阳市正彩包装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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