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540元;并以本金26540元、月利率1.5%计算,给付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