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和第六项;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788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23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预交),由***、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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