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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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和第六项;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788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23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预交),由***、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