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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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12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2元,合计14684元,由***、***、***负担1023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44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