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2800元及违约金(计算时间及方式为自2018年3月28日起以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承担220元,由被告***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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