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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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即:“一、被告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延迟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9828元。二、被告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延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157.25元。”。 二、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即:“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将给上诉人***办理位于咸阳市宝泉路与咸平路什字东南角地中海花园11号楼1单元11层11104号权属需要由被上诉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上诉人***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被上诉人咸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