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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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截止到2020年3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652720.29元及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编号:富滇银个人借款20170407000029《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大理圣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天伦之星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对被告大理圣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14幢A号(权属证书及编号为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及位于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14幢B号(权属证书及编号为大理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大理圣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以上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6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理圣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天伦之星度假置业有限公司、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