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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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昆明松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19,866,042.65元,并从起诉之日(2019年11月21日)起承担该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大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21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47.0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