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涉案的长安银行广园路支行与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三、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5万元、利息310613元及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75%计付)。

四、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宝鸡远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县XX镇XX街XX段XX街XX号楼XX室、XX室、10241室、10242室、10243室、10244室、10245室、10246室、10247室、10234室、10229室、10226室、10210室、10211室、10212室、10213室、10214室、10215室、10216室、10217室、10218室、10219室、10220室、10221室、及2号楼10201室、10228室的商业房(房产证号为陕(2017)眉县XX号、XX号、XX、XX号、0001739号、000174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36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0元,由宝鸡广汇商业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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