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为5531139.36元、利息为238492.09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19年9月2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8.4825%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律师费17308.8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如被告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有权对登记在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东侧房产(房权证编号:郴房权证嘉字第××号、郴房权证嘉字第××号、郴房权证嘉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9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79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687元,由被告郴州市联鑫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