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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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永晟投资有限公司对香雪大道东段工程垫付建设资金的利息16,551,369.92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永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769元,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