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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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 桂林顺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鑫地投资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7民初34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721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48831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合计44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43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