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旭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旭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款658108.16元及违约金(以658108.16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77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