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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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8.90万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3日的利息30532.13元、罚息2176.54元、复利2535.72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与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75%再上浮50%计算,逐月累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重庆牧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6.38元,减半收取计2973.19元,由被告***、***、***、重庆牧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