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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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易俗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贷款本金205979.02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9782.87元及后段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标准为:利息按月利率6.0042‰计算,罚息、复利分别按月利率9.0063‰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被告***、***共有的位于易俗河镇杨柳中路西侧天一家园19栋1单元050102号产权证号为(2019)湘潭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对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对被告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09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