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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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湘潭德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金918.26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18.26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50元,由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德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015元,由***负担9,33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93,350元,由湘潭美高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