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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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湘潭湘恩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湘潭湘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湘潭湘恩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219342.22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湘潭湘恩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湘潭湘恩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6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负担2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