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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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盈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盈益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康瑞饲料有限公司 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7796.53元、利息373664.89元,支付截至2020年5月7日的罚息347354.92元、复利45702.7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8%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2500元; 三、被告重庆康瑞饲料有限公司、***、重庆盈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盈益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不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都大街X号蔚蓝卡地亚X栋X层X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其抵押顺位在前述第一项债务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57.10元,减半收取23128.55元,由被告重庆赛普养殖有限公司、重庆康瑞饲料有限公司、***、重庆盈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盈益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