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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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8532.32元,并从2018年12月26日,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全部未付租金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汽车(车牌号:渝D8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14元,减半收取1049.57元,由被告重庆沃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