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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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贵F×××××号车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385.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