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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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川E×××××号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283.37元。 案件受理费1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1112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附电子光盘),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