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毕节市乐达商贸有限公司 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毕节市乐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57881.46元;被告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且原告贵州省毕节市乐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开具1492700.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195633.38元的运输费发票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88334.27元。 二、被告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毕节市乐达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37364.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31元,由原告贵州省毕节市乐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被告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175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被告各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