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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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某偿还借款人焦韶琛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月24日前的利息46400元,本息共计146400元。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9元,由赵某负担587元,张某负担1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6元,由赵某负担1171元,张某负担31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