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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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16000元(自2016年10月9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本息共计516000元,2019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 三、驳回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庄浪县陇鑫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7元,赵某负担4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