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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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崆峒区万通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 二、冶某、平凉市崆峒区万通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张某清偿借款本金14950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37元,减半收取17368.5元,由张某负担9932.5元,冶某、平凉市崆峒区万通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厂负担74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3元,由张某负担19212元,冶某、平凉市崆峒区万通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厂负担14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