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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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华亭市人民法院(2019)甘082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 二、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海某借款10万元并从2019年8月7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借款利息至借款付清; 三、驳回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海某负担645元,吕某负担10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海某负担852元,吕某负担1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