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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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合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 二、朱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某1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20号楼3单元401室财产损失16961元,支付鉴定费3500元; 三、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徐某1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20号楼3单元401室财产损失7269元,支付鉴定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于某负担86.5元,朱某1负担2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元,由于某负担159元,朱某1负担3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