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博白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修复费合计121416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146761.1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负担1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262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