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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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9)甘0802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甘肃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85万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王某工资48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四、平凉市金陇酒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85万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王某工资48000元承担代付责任; 五、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刘某3、甘肃万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金陇酒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平凉市金陇酒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