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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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98004.4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8元,减半收取4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9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公司负担3487元。(赔偿款和应返受理费,可汇入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5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部。再由本院转交相关当事人)。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