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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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2022号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2022号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96759.83元给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返还43230元给上诉人***。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已预交),由***、***负担1443元,阳光财险玉林公司负担3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1元(***预交450元,阳光财险玉林公司预交9676元),由***、***负担261元,阳光财险玉林公司负担5100元,***、***负担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