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600元、就医市内交通费2,920元、误工费7,3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28,61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40元、营养费4,380元3883832,共计73,658.323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向原告***赔付到位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4,837.42元由原告***支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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