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博白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2773.8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负担13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31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